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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杜桂兰与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堰下张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桂兰,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堰下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458号原告:杜桂兰,女,1954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法定代表人:凌德强,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堰下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桂兰与被告陕西华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堰下张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桂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杜桂兰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