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达与李善青、马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刘达,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善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再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达与被执行人李善青、马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善青、马再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黑1124孙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