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时群香、陶瑜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时群香,男,1961年8月29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陶瑜金,男,1963年8月12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时群香申请陶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瑜金应支付申请人时群香案款14130元,承担执行费111.9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41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陶瑜金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