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386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登旭与王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旭,王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68之1号原告:王登旭,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志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原告王登旭诉被告王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郝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