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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邱鑫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邱鑫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637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利,系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邱鑫磊,男,现住秦皇岛市。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邱鑫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邱鑫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池卫杰人民陪审员王艳人民陪审员张文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朱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