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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朴某1与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1,朴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42号原告:朴某1,女,朝鲜族,2007年8月6出生,住所延吉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7年5月5日,住所延吉市。被告:朴某2,男,朝鲜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1与被告朴某2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某1负担。审判长  车秀英审判员  宋明华审判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