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朴某1与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1,朴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442号原告:朴某1,女,朝鲜族,2007年8月6出生,住所延吉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7年5月5日,住所延吉市。被告:朴某2,男,朝鲜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1与被告朴某2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1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某1负担。审判长 车秀英审判员 宋明华审判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