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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民诉被告刘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刘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380号原告:张建民,男,汉族,职工。被告:刘明良,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刘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张建民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