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民诉被告刘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民,刘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380号原告:张建民,男,汉族,职工。被告:刘明良,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与被告刘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张建民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