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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婷与朱士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婷,朱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朱士春,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婷与被执行人朱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