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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三月与程建武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月,程建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846号原告:赵三月,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程建武,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三月诉被告程建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三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三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翟牛娃陪审员  吴来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