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寒淞、牟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寒淞,牟某,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杨寒淞,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牟某,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月园路高新区科技创业元B座2楼。法定代理人牟某,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寒淞与牟某、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牟某、山东双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未返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