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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石保芳、衡水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保芳,衡水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石保芳,女,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强。石保芳申请衡水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6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保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将本案涉及房产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文鼎花园小区2号楼804室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