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洪岩、刘玉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岩,刘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岩,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玉昌,男,194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岩与被执行人刘玉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4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昌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