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满秀军与陈宗风、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秀军,陈宗风,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075号原告:满秀军,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商统,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风,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秀军与被告陈宗风、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满秀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秀军撤回对被告张强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成利审 判 员 傅 勇人民陪审员 张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