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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支行、郭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支行,郭晓娜,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483、4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34579。法定代表人赖忻。被执行人郭晓娜,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郑忠,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支行与郭晓娜、郑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支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0104执26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