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匀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元、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荣元,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都匀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南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8549503—0。法定代表人:郭昌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泽,男,1965年06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都匀市南沙洲路6号附174号。被执行人:陈荣元,男,1964年0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南村山后129号。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本院在执行都匀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荣元、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荣元应向申请执行人都匀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45724.20元、退还保证金3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36.00元、申请执行费5535.00元,共计388195.2元;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陈荣元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77851.05元的连带支付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已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77851.05元,被执行人陈荣元无财产履行尚欠的案件款310344.1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