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海涛与郭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涛,郭志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513号原告:田海涛,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志亮,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田海涛与被告郭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田海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涛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志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