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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海涛与郭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涛,郭志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513号原告:田海涛,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郭志亮,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田海涛与被告郭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田海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涛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志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