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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熊润盛,蒋飞飞,王方平,曹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4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2658-9。负责人:桂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齐向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018193-4。法定代表人:熊润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润盛,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蒋飞飞,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王方平,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曹艳梅,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熊润盛、蒋飞飞、王方平、曹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皖0826执5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方平、曹艳梅在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西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松房证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15第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方平、曹艳梅在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105国道西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松房证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15第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