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征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146号原告:张征,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文(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大厦1603-1608室、17层、18层。负责人:朱渝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飞(一般授权代理),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一般授权代理),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张征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征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撤诉。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649.50元,由原告张征负担。审判员 许丽莎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