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崔进旺与刘宝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进旺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8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宝军,住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崔进旺,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8XX****XX。委托代理人崔进树,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崔进旺与刘宝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宝军名下的冀B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刘宝军于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宝军已提供现金担保,刘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宝军名下的冀B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