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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青阳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衡阳青阳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705、1706、1707室。负责人:王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青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29号石油大厦1121室。法定代表人:李怡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青阳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湘民申1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彭卫东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