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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冬云与株洲市荷塘区新食尚平价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云,株洲市荷塘区新食尚平价餐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816号原告:李冬云,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新食尚平价餐饮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经营者:宾冬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云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新食尚平价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冬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李冬云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