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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5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广彬、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彬,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914号之一申请人:许广彬,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翡翠城三期C8幢SP-11号。法定代表人:颜丙涛,董事长。申请人许广彬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广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案外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对申请人许广彬所申请110万元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广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广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侯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