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国贵、陈金莲诉郝慧玲、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贵,陈金莲,郝慧玲,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美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860号原告:陈国贵,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原告:陈金莲,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被告:郝慧玲,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美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陈国贵、陈金莲与被告郝慧玲、云南百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案后,依法追加云南美易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国贵、陈金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贵、陈金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贵、陈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国贵、陈金莲负担。审判员 方铮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馨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