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鹿塘镇林纬四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素莲,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郴州郴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