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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执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桂芳与李德发、王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芳,李德发,王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4执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桂芳,女,汉族,1956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9组,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肖辉丽,系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秀彦,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二委9组,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德发,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一委6组,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显龙,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新生委10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芳与被执行人李德发、王显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桂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04执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子坤审判员  郝继武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