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026698-4,住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中秋路18号。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天河路152号。法定代表人:何正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江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16)浙0111破5号之一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浙江和众担保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富执民字第59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谢 晗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