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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杜生茂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生茂,高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杜生茂,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洪彬,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申请执行人杜生茂与被执行人高洪彬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杜生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3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洪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洪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0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8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杜生茂释明被执行人高洪彬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杜生茂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洪彬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高洪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生茂发现被执行人高洪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