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沂龙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沂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214号之一原告:朱沂龙,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89-1号天基大厦六楼。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以(2017)鲁1321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上海衡山集团饭店管理公司诉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因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公告送达而中止审理,现已向其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