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仁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仁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816号罪犯刘仁敬,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住高密市。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仁敬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3年3月15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兑现表扬奖励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依法予以从严。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仁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表彰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