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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艳与周玉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周玉贤,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艳,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周玉贤,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磨顶村1组。法定代表人周玉贤,职务: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应支付给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款项3968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乙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