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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杨学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锁,杨学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262号原告:李长锁,男。被告:杨学贤,男。原告李长锁诉被告杨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锁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