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杨学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锁,杨学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4262号原告:李长锁,男。被告:杨学贤,男。原告李长锁诉被告杨学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锁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