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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8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汪舵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汪舵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8348号原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琥珀山庄11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723X5。法定代表人:石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庆,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泽邦,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舵海,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舵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本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6元,减半收取7588元,由原告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