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邵惠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邵惠芬,周峰,邵中渭,欧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吕元旦。被执行人邵惠芬,女,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周峰,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邵中渭,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欧阳洁,女,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责令被执行人邵中渭、欧阳洁等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中渭、欧阳洁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819号富春.泉水湾悦山礼苑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