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蒙国萍诉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全华、黄诗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国萍,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全华,黄诗颖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7186号 原告蒙国萍,女,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指路碑村7组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樑,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4层7-4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峪旖、梁天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全华,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三新村1组86号。 被告黄诗颖,女,汉族,2009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三新村1组86号。 监护人黄全华,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三新村1组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国萍与被告四川省汇川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全华、黄诗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国萍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国萍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蒙国萍负担。 审判员 陈克刚 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