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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圣建与张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圣建,张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397号原告:蒋圣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根,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蒋圣建与被告张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蒋圣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蒋圣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郏金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