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褚平生与吴跃根、丁兆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平生,吴跃根,丁兆美,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3民初1253号原告:褚平生,男,195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进,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跃根,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丁兆美,女,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孙卫民,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殷荣涛,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李日新,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褚平生与被告吴跃根、丁兆美、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平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鑫,被告吴跃根、孙卫民、李日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兆美、殷荣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平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684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为248000元,计算标准为月2%)、律师费5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吴跃根与丁兆美是夫妻关系。2015年3月11日,被告吴跃根、丁兆美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月利率1.9%;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还应按照逾期偿还和结算部分日千分之八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被告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将借款600000元汇至被告吴跃根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6月诉至本院。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2000元。被告丁兆美、殷荣涛未应诉答辩。被告吴跃根、孙卫民、李日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无力偿还,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吴跃根、孙卫民、李日新承认原告褚平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丁兆美、殷荣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对原告褚平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原告褚平生与被告吴跃根、丁兆美、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600000元,被告吴跃根、丁兆美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借期内月利率1.9%、违约金按日千分之八计算,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月2%计算。原告主张的借款利率和违约金标准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自愿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栏签名捺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主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0元,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亦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跃根、丁兆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褚平生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利息684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2000元。二、被告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对上述被告吴跃根、丁兆美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跃根、丁兆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0元,由被告吴跃根、丁兆美、孙卫民、殷荣涛、李日新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48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振娅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