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帮秀与张兴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帮秀,张兴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150号原告:罗帮秀,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被告:张兴付,男,成年人,住织金县。原告罗帮秀与被告张兴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帮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帮秀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帮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帮秀负担。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