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雷声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雷声智,陈育丰,陈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被执行人:雷声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被执行人:陈育丰,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陈屹峰,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雷声智、陈育丰、陈屹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声智、陈育丰、陈屹峰履行偿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声智、陈育丰、陈屹峰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2万元及利息(含本案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