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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建理与被执行人侯宇鹏、侯华利、李培玲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理,候宇鹏,侯华利,李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雷建理,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候宇鹏,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侯华利,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李培玲,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建理与被执行人侯宇鹏、侯华利、李培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宇鹏履行了1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雷建理与被执行人侯宇鹏、侯华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侯宇鹏、侯华利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486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字第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