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7)川0504执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正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正群,唐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8017)川0504执保659号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073014-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军,男,1968年10月25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正群,女,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唐恩云,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8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正群、唐恩云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上大街20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正群、唐恩云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上大街2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容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