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6752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凤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752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男,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州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98号国检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王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