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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邵喜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380号被执行人邵喜梅,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邵喜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财产查控中查询,被执行人邵喜梅名下有银行存款1375元及车牌号为豫N×××××号海马牌车一辆,划拨银行存款后不是清偿全部罚金,该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3执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田 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子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