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4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飞、张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张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03号之三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XX飞,1994年农历6历26日(公历8月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鑫,农民。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XX飞、张鑫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飞银行存款1000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