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班昭与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昭,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班昭,女,199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潘友珍,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被执行人张保国,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昭与被执行人张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6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