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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572号原告高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990元,另299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张彩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