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572号原告高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990元,另299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张彩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