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海明与宫艳会、张文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海明,宫艳会,张文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64号申请人:龙海明,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宫艳会,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文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龙海明与被申请人宫艳会、张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