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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义卿、李秀英等与江西亿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卿,李秀英,李桂英,江西亿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小华,危小英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339号原告:高义卿,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李秀英,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李桂英,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上述原告共同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亿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被告:龚小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危小英,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卿、李秀英、李桂英与被告江西亿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小华、危小英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义卿、李秀英、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卫平负担。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严小霞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邱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