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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甄建忠、李淑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建忠,李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保17号保全申请人:张锁文,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锡林贝尔嘎查。保全申请人:李亚波,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锡林贝尔嘎查。被申请人:甄建忠,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李淑兰,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保全申请人张锁文、李亚波与被申请人甄建忠、李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内0726财保1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甄建忠、李淑兰的儿子即甄强名下内蒙古自治区××区,建筑面积166.61m2的内蒙古自治区××区号车库,期限为3年。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甄建忠、李淑兰的儿子即甄强名下没有房产。本院(2017)内0726财保1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6财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