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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运国与李浩、李建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国,李浩,李建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263号原告:赵运国,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告:李浩,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告:李建波,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国与被告李浩、李建波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运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运国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