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世忠与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忠,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宋世忠,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王鑫,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执行人宋世忠与被执行人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兴刚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英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