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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世忠与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忠,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宋世忠,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被执行人:王鑫,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申请执行人宋世忠与被执行人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兴刚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英同 更多数据: